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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人资格与条件
1.保证人资格
我国《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只有那些具有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及意愿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能作保证人。
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以下两个含义:
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二个含义是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履行主债务的资力。
作为保证人不仅要满足上述两个要件,还要受下述各条件的限制:
①《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事项作保证人的除外。
②《担保法》规定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并进一步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③《担保法》规定医院、学校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规定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并且,提供保证的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还要就提供保证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④《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能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该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人评价
信贷人员应对保证人进行严格的调查、评价。对保证人的评价包括确认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保证限额分析等几个方面。
(1)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①经商业银行认可的具有较强代为清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
金融机构;
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
②商业银行不可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2)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对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保证人应进行代偿能力评价。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评价,包括代偿能力现实状况评价和代偿能力变动趋势分析,并按照规定程序审定保证人的信用等级,测算信用风险限额。
(3)保证人保证限额分析
保证人保证限额,是指根据客户信用评级办法测算出的保证人信用风险限额减去保证人对商业银行的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得出的数值。
(4)保证率的计算
在计算出保证限额后,还应计算保证率。通过计算保证率,进一步衡量保证担保的充足性。保证率计算公式为:
保证率=申请保证贷款本息/可接受保证限额×100%
(5)经评价符合保证人条件的,由信贷人员撰写《商业银行担保评价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评价审查人员。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将保证人材料退还,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担保评价审查人员及审定人员应认真审查保证人的材料和《商业银行担保评价报告》
二、贷款保证风险分析
1.贷款保证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
(1)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
担保人不能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
(2)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
如果保证人没有能够代为清偿借款人的财产,或者有财务但不具有处分权,或者有处分权但无法变现清偿。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
(3)虚假担保人
借款人以不同名称的公司向同一家银行的多个基层单位借款,而且相互提供担保,借款和担保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也是同一人兼任的。这样的贷款,带有一定程度的诈骗性质,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4)公司互保
甲公司在申请借款时因银行要求,不得不寻找业务关系较为密切的乙公司作为其保证人。但乙公司或者自身借款需要或者担心自己被卷入担保纠纷而遭受经济损失,故而反过来也要求甲公司为其向银行借款时作担保。这样就形成了甲乙公司之间的互保(互相保证)。这种形为在法律上并没有被禁止,但银行也必须小心对待。因为互保企业,只要其中一方出问题被其他银行追诉,另一方可能由于承担保证责任而出现问题。
(5)保证手续不完备,保证合同产生法律风险
办理一笔保证贷款通常需要保证人出具保证函,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这些法律性文件都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才能生效,银行方面需要核对签字与印章。但在操作中,可能出现有公章但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是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公章,或者是未对上述签字盖章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等重大遗漏。此外,还存在保证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将使保证合同产生重大隐患,甚至导致合同无效。
(6)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丧失胜诉权
有关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就一笔保证贷款而言,如果逾期时间超过2年,2年期间借款人未曾归还贷款本息,而贷款银行又未采取其他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那么该笔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已超过,将丧失胜诉权。同样,就保证责任而言,如果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有约定,应依约定;如果保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保证责任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上述规定的时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贷款保证的风险防范
(1)核保
为了防范保证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所要做的就是核实保证。核实保证简称为“核保”,是指核实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强制提供的保证,保证合同无效。商业银行接受企业法人为保证人的,要注意验证核实以下几点:
①法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印鉴的真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人须是有权签字人或经授权的签字人,要严防假冒或伪造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