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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建设工程合同 一(2)

发布时间:2012-02-26 15:42  来源:经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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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三)货运合同

  1.托运人享有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知识点十八、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一)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保管合同可自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成立,为诺成合同。

  (二)仓储合同

  1.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2.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4.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和区别:①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②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③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是营业人;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要求.④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⑤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仓储合同轻过失不免责。⑥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保管人都有留置权。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知识点十九、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概述

  1.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委托只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不涉及与第三人的关系。

  3.委托分为特别委托(买100斤白菜)与概括委托(处理企业事务)。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于委托合同。

  【相关考点】第一章,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2)从事的事务不同;(3)涉及当事人不同。

  (二)委托事务的处理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三)隐名代理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比较复杂,了解即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1)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2)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四)费用与报酬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五)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3.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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