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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指导:申请注册会计师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12-07 15:08  来源:注册会计师资讯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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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dth="580" height="50" border="0"/>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成绩合格的,均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包括在政府、企业、一切经济单位工作的人员均可按规定在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申请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但不能执业。要执业,还必须按照规定,加入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两年审计工作经验,并符合其他审批条件,经批准注册后,发给财政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最后审查,如有不同意见,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申请注册者,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如果注册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4、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5、不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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