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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会考试报名的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0-12-07 15:08  来源:注册会计师资讯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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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dth="580" height="50" border="0"/>   1.问:我已经通过了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和税法科目的考试,没有通过会计科目考试,但我在2002年已取得了高级经济师职称,请问我可否直接办理免试会计,应当如何办理?
 
  答: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按照《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规定,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按照上述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考生可以申请免试,但按所问情况,申请免试会计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即具备申请免试会计的专长情况(包括会计方面的论文、著作等)。申请免试的程序为: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考试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经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2.    问:请问应当如何选择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考科目呢? 

  答: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五个科目中,除经济法科目外,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和税法科目均与会计科目有较密切的联系,且如果会计基础较扎实,会更有利于这三个科目的学习。因此,在第一次报考时可以单独报考经济法,如欲报考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和税法科目之一或全部,我们建议应当报考会计,以便于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和税法科目的复习。从考生报考科目与通过率的统计来看,报考科目较多的考生成绩都不是很理想。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成绩的有效年限为5年,因此,我们建议考生在报考时应选择报考2至3门,以便有更充分的时间复习备考。
 
  3. 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是否限制报名人员的所学专业呢? 

  答: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此,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未对报名人员的所学专业进行限制。但我们建议,所学专业为会计相关专业以外的报名人员应当补修必要的会计审计等基础课程。
 
  4. 问:如果报名之后,迁到其它城市学习或工作,可否申请改变考试地点?如果各年度考试在不同的地区报名,是否影响到最后办理全科合格证? 

  答:由于目前考试的安排是由以各地区为考试管理的区划,因此暂不能提供报名后再更换考试地点的服务。如果报名时能够预知考试时所在的地区,请在报名时即到该地区报名。对于在不同地区报名参加考试并取得全部考试科目合格成绩者,在办理全科合格证方面所受影响不大。如在同一地区报名取得全部考试科目合格成绩,则可在取得通过最后一门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时到当地考办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对在不同地区取得全部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则需要提供在各地区的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到当地考办提出申请,报经全国考办审核后,方可取得全科合格证。
 
  5.问:我听说,如果在其他考试中因作弊受到停考处罚的考生将不能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请问是否属实?

  答:该情况基本属实。根据《关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的补充规定》(财考[2001]19号)的规定,凡在其他国家级考试中因违纪、作弊而受到停考以上处分的考生,视同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受到停考处罚,在受停考处罚期间不能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及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举办的与本行业业务相关的各类考试,如已报考,一经发现将取消参考资格,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将提请全国考委会研究给予相应处罚。
 
  6. 问:在《报名简章》中提到应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要求考生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请问考生在什么地方能阅读到这些文件?

  答: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文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其汇编于《经济法规汇编》中,如考生没有订购此书,我们在下发考生准考证时将发放《考生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与考生考试相关的文件,请考生注意领取;在考试期间,我们也将宣读或提示考生注意有关事项。总之其目的是要考生能自觉遵守注册会计师考试各项规定,这是维护考生权益的重要保证,也能减少因考生填涂失误造成的丢失部分成绩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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