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生产企业,有内销也有外销的时候,内销会存在“应纳税额”,外销会存在出口应退的税额,也就是说会同时存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税额(内销的)和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出口的)。为了减化税收征管,税法同意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与国家应退的税款相抵消,这就是“免抵税额”的含义。
由于免抵税额的存在,直接减少了企业当期内销的“应纳税额”,而企业应纳税额是计算城建税的依据,所以这个“免抵税额”应该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不能因为征管方式的改变而减少城建税的计数基数。
免抵税额没有实际意义,在会计处理上只为平衡会计分录。
当期免抵税额,是当期应交的内销增值税,抵减了应退的出口退税。
举个例子,假如企业对内销和出口分开核算。
本期内销的销售额=500万元,为内销而购进的货物=400万元,为外销而购进的货物为450万元,外销的出口额为450万元。退税率为13%。假如企业是分别核算的,则内销应交的增值税=500*0.17-400*0.17=17(万元)
外销的应退税额=450*0.13=58.5(万元 )
则企业本月要交17万元税款的“钱”,同时收到58.5万元的退税款的“钱”。综合来看,企业的“钱”是增加了41.5万元。如果按照“免、抵、退”计算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450×(17%-13%)=18(万元 )
本期的增值税进项税=400*0.17+450*0.17=144.5(万元)
本期应交的增值税:a=500*0.17-(144.5-18)=-41.5(万元)
本期“免、抵、退”税额:b=450×0.13=58.5 (万元)
本期应交的增值税a<本期“免、抵、退”税额b
则按照较小的数41.5万元退税。企业也是收到了41.5万元退税款的“钱”。
同时本期免抵税额=本期“免、抵、退”税额b58.5-41.5=17(万元)
可见这免抵税额17万元正是第一种方法计算时的内销应交增值税。
但实际上,对于企业来说,真正有意义的是退税额,免抵税额对企业是没有太大意义的。这个数额在财务上的最大贡献是平衡账务,因为实行“免抵退”政策实际有三种情况:
A、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交增值税,这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这时帐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B、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这时免抵税额为0,帐务处理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C、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帐务处理为:
借:应收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在财务处理时将无法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