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八、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条件为:(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
2.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1.一般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按(《征管法》的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为:
A.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B.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3.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要交)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