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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预习--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发布时间:2011-10-25 15:09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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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营业税法

  知识点十六、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8)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9)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其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10)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1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7)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18)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19)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20)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21)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22)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

  新增加:

  (23)。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2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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