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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兰考县招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简章

发布时间:2010-11-18 14:23  来源:经济,金融招聘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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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聘用优秀人才充实到我县财政投资评审队伍,提高我县财政投资评审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招聘计划
计划招聘财政投资评审工程造价人员5名。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2009年以来毕业的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工程造价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财政投资评审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专业要求为:①工程造价;②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水利、公路等工程类专业;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因违纪受过处理的;
4.法律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
四、发布招考信息
招考信息在兰考县政府网站、兰考网、县电视台发布招考信息。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一)报名时间
2010年11月10日至12月1日。
(二)报名地点
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政府三楼)。
(三)报名方法
1.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报名地点报名。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身份证必须一致。
2.报名时本人填写《兰考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现场照相,交1寸彩色照片4张。
3.本次招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考试聘用全过程。报名者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报名时签订诚信承诺书。凡发现报考者与拟聘用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提供虚假材料、缺少有关材料的,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本人承担。
(四)领取准考证
报考者凭本人身份证于2010年12月8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笔试准考证。
六、考试
(一)笔试
1.笔试注重应试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基本技能测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科。公共基础知识试卷内容为法律、哲学、政治、公共管理、人文科技、公文写作、形势与政策等;专业知识试卷内容为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工程造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其中:[建筑安装(装饰)为必考题,市政(园林)、公路、水利等再另选择一题]、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等。
2.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闭卷考试。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在领取准考证时通知。
3.公共基础知识试卷满分100分,专业知识试卷满分为200分。
4.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成绩+专业知识成绩。
(二)面试
1.根据笔试成绩,按拟聘职位1:3的比例从高分至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如果参加面试的人选达不到1:3的比例,可相应减少招聘计划。
2.所有面试人选的面试顺序抽签确定,每人面试时间10—15分钟。
3.面试实行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者的基本素质、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能力、仪表举止等,满分为100分。
4.面试实行专家评分制。从外地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现场打分,当场亮分。
5.面试实行监督员制度,实施全程监督。
6.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七、体检与考核
(一)体检
1.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聘用职位1:1比例从高分至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2.体检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要求体检的医院具备二级乙等以上(含二乙)资质,体检时间地点另行安排。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二)考核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核对象,主要考核:一是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由学校(单位、行政村、街道等)及公安部门出具证明;二是对文凭学历、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及其真伪进行再审查,并与报名表进行再次核对,防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八、聘用审核与审批
(一)对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统一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处理。
(二)公示结束后,填写《兰考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核表》等有关表格,报县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新招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三)聘用的人员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被取消聘用资格的人员,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四)被聘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并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九、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378—6995050
兰考县招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领导小组
二○一○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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