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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整理(22)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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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信用卡及其他结算*

  使用结算凭证进行结算的方式有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一、信用卡

  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二、汇兑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三、托收承付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四、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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