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从业资格 > 会计从业资格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 2010年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知识点整理(3)

2010年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知识点整理(3)

发布时间:2010-08-04 20:16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重要提醒:本网站所发布内容为转载资讯,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内容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联系方式、保证无条件入职、收取各种费用等信息,请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造成各种损失。

银行招聘考试备考资料

第二章 会计核算

  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指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环节,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为各有关方面提供信息的功能。

  三个环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依据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例题•判断题】企业实际发生的一切经济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 )

  [答案]错

  [解析]经济事项不同于经济业务事项,范围广于《会计法》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因此本题的说法是错误的。

  二、会计资料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多选)

  具体要求

  (一)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各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必须保证其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是会计资料的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二)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伪造: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无中生有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整部及其他会计资料

  变造: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资料的是( )。

  A.会计账簿

  B.会计凭证

  C.会计报表

  D.经济合同

  [答案]ABC
三、会计处理方法

  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单位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方法,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多选)

  《会计法》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在下述两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是有关法规发生变化,要求企业变更会计政策,二是改变会计政策后能够更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例题•判断题】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一致,不得改变。( )

  [答案]×

  四、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

  根据《云南省会计条例》的规定,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规,需要批准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签署意见不明确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二)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取得或者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并送交会计机构审核处理;

  (三)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应当由除经办会计人员和出纳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稽核,没有其他会计人员的,可由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稽核;

  (四)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开设银行帐户,建立银行帐项核对制度,按期与银行核对帐目,对未达帐项进行正确调整,保证帐帐相符;

  (五)建立结算款项核查制度,定期与债权人、债务人核对;

  (六)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或者在编制年度会计报告前清查各项资产,保证帐实相符;

  (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
五、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类是经济业务:经济组织与外部——交换行为;如:产品销售。

  一类是经济事项:在一个经济组织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有影响的事件。如:计提折旧。

  《会计法》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外阜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

  有价证券:国库券、股票、企业证券、其他债券等。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项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

分享到: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