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公司张三、李四、王五均存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张三是单位负责人,存在授意、指使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其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李四、王五作为会计人员,应当拒绝总经理的要求,其行为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中的会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要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李四、王五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李四、王五为会计人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