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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变更登记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停业、复业登记
注销登记:注销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经营地税务机关收到资料起30日内审核完毕
二、发票管理
三、纳税申报: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为准
四、税款征收:
1.查账征收:已建立会计账册且会计记录完整单位采用
2.查定征收: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采用
3.查验征收: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适用
4.定期定额征收: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采用
5.代扣代缴: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
6.代收代缴: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委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
7.委托代征
一个单位不只一种征收方式,注意5.6.7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