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本网站所发布内容为转载资讯,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内容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联系方式、保证无条件入职、收取各种费用等信息,请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造成各种损失。
1.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哪些证件和资料?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简述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适用情形。
答:《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程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要求?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六条规定: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与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
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5.税款征收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1)征收唯一主体原则。(2)依法征税原则。(3)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
(4)按规定入库原则。(5)税款优先原则。
6.核定应纳税额有哪些方法?
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7.《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办理哪些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8.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9.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1)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2)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10.一般纳税人的哪些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规定: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购买专用发票。
2)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3)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4)未按规定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领购情况。
7)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