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1.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2.原则
(1)统一代码原则。
(2)属地管理原则。
(3)及时登记原则。领取执照30日内。
(4)特定主管原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是主管机关。
(二)税务登记的范围、程序及证件使用
1.税务登记的范围。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2.基本程序
开办企业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等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以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应当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包括副本)。
3.税务登记证件使用(略)
(三)税务登记种类
1.开业登记。开办企业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及其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变更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对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对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注销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的税务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一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四)专项纳税事项的税务登记
1.纳税人税种登记(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1)认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或者未达标准但超过30万元的,会计核算健全的,可以认定;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2)认定范围: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小规模企业;非企业性单位;被注销一般纳税人身份未满2年。
(3)认定程序(略)
3.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1)代扣代缴。
(2)代收代缴。
(3)登记程序(略)
4.出口货物退税登记(略)
(五)税务登记管理
1.证照管理:实行定期验证制度,一般为1年1次。
2.非正常户处理。(略)
二、发票管理及账簿管理
(一)发票管理
1.发票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书面证明。
(2)特征:真实性;统一性;时效性;
(3)种类
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就是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第三,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国有邮政、电信企业、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的特殊发票等。
2.发票的内容、联次及管理
(1)基本内容(略)
(2)联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收执方作原始凭证);记账联(开票方作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3)发票的管理:税务机关是主管机关。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和适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在全国范围统一样式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级范围内统一样式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发票的印制、领购
(1)发票的印制。①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②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③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④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⑤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作。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为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