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合法、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会计工作的生命线: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2.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凭证。
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取得的基本要求
1.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1)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2)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提示】及时:一般为一个会计结算期。
2.各单位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二)原始凭证处理的基本要求
1.处理基本环节:审核原始凭证——法定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错误的更正:
(1)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开局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
(4)开具单位应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三)编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3.要素齐全、编号连续。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素:(1)填制凭证的日期;(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3)经济业务摘要;(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5)记账符号;(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7)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4.一笔经济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应采用分数编号法。
5.“摘要”栏对经济业务内容的说明,要文字简练、准确。
6.会计分录对应关系及金额正确。
7.除记账凭证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