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现金管理(了解)
一、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1.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2.我国的现金: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二)现金管理
1.现金管理是指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2.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重点)
4.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四、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重点)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取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八不准:
(1)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利用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
(5)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6)保留账外公款; (小金库);
(7)发行变相货币;
(8)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4.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实行登记备案的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的大额现金支付,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除外。(对居民个人提取储蓄存款暂不实行登记备案。)
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其后15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6.开户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现金收支: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不得坐支。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坐支单位要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如实、明确填写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等特殊情况,确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五、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个良好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应该达到以下几点:
(1)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
(2)货币资金收入、支出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
(3)全部收支及时准确入账,并且支出要有核准手续;
(4)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5)按月盘点现金,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做到账实相符;
(6)加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
具体要求:《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的具体规定
(一)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3.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各职能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财务部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