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企业有三个特点:一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购入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用销项税额抵扣;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后的余额为企业的应交增值税额。三是销售额不包括其销项税额。如果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应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并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编辑特别推荐:
根据一般纳税企业的特点,其会计实务有三个要点:一是在购进阶段,会计处理时实行价与税分离,价与税分离的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属于价款部分计入购入物资或者应税劳务的成本,属于增值税额部分,计入进项税额。二是在销售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应还原为不含税的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作为销项税额。三是一般纳税企业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货物已交纳增值税的完税凭证、购进免税农产品或者收购废旧物资的专用收购凭证以及可据以作为扣税依据的运费结算单据等凭证时,进项税额才能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1)一般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①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企业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或加工修理等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等账户;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购入货物发生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②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收入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应收或者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③购入免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作会计处理时,应根据有关购进农产品的有关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买价扣除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按支付或应付的买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④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采集者退散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⑤不予抵扣项目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会计实务中,对于这些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根据购入时能否直接确认,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购入货物时能直接确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进货物直接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核算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
⑥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月份终了,企业应通过计算来确定是否存在应交而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应交而未交增值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转出额―月初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本月已交本月的增值税额
如果计算结果大于零,表示企业有应交而未交的增值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账户,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
⑦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来来源:考试大采集者退散
企业缴纳当月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当月缴纳上月或以前月份欠交的增值税,则应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