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制要求的第六条)
为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会计法》规定:
第一,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以此来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第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应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采集者退散来源:大的美女编辑们来源:考试大
第三,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第四,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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