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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首先,由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将开立账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和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送交开户银行;其次,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再次,由开户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最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即可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的义务,需核准的应及时报送核准。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是指银行结算账户名称的变更和开户银行的变更。存款人因组织结构的变化需要变更银行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再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撤销存款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开户银行对已开户的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和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它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第一、二项目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的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消银行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