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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会计基础》长短期借款的核算讲义(1)

发布时间:2010-06-16 19:31  来源:会计基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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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利息费用一律记入“财务费用”

  预提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利息(按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

    财务费用(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与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的差额)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

  二、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账户:贷方登记借入长期借款的本息和汇兑损失;

  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受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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