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的核算职能是指主要利用价值形式,对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记录、计算、加工整理、汇总并提供和输出会计信息的过程。会计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资料是会计预测、决策、会计控制和会计分析的重要依据,是会计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发挥会计的核算职能,从立法的高度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3、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4、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5、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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