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员身处管理现金和使用现金的“前沿阵地”,负有直接的、重要的现金管理职责。因此,要切实执行好现金管理制度。现行的现金管理法规是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同年9月22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件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重点掌握以下内容:一是要明确自己所在的单位是否属于现金管理的单位。《实施细则》规定:“凡在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据规定,各核算单位应对号入座;二是要明确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三是要明确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只能在一家银行办理存、取现金的规定;四是要明确转账结算起点;五是要明确现金收支的有关规定;六是要明确单位管理现金的几个“不准”(即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它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单位发放购物券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七是要明确违背了现金管理制度的各种处罚,以提高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的责任心。
出纳员要自学遵守现金收支的在关规定:一要坚持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现金。对单位的销货收入(业务收入),应于当日(有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次日)送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时,应从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款,不得直接支用销货款(坐支现金)。确实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的现金要纳入账内核算,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情况;二要做到把库存现金控制在限额之内,超过部分及时阉割存银行;三要消灭白条抵库,要求借用现金的条据经领导审批后记入往来账;四要执行现金管理中的诸项“不准”;五要在销售活动中对现金与转账结算一视同仁,不能只收现金,拒收票据;六要在单位购买专控商品时采用转账结算,不可使用现金;七要与银行往来中据实办事,不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不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利用账户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利用多头账户套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