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二)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批准后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
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过本单位同意。
(三)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会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由单位领导指定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四)合并、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保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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