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二、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分出保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 科目。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 科目。调整分出保费时,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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