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1、委托收款记载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的名称;
(4)收款人的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人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银行名称。
2、委托收款办理方法。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是足额支付的,应通知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 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教人。
3、委托收款使用中需注意: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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