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 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4.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5.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6.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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