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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燃料、包装物等的实际成本。
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备查账簿和有关的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买价;
(二)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不包括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根据运输费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四)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减去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五)购入物资负担的税金(如关税等)和其他费用。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购入材料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购入材料成本中。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购入材料支付的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所购材料的成本。
从事商品流通的企业购入商品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第(一)项应当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第(二)、(三)、(四)、(五)项,凡能分清的,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合理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三、取得并已验收入库材料的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原已记入“在途物资”科目的材料或商品,在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科目。
(二)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委托加工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三)投资者投入的材料,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两者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四)企业接受捐赠的材料,如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材料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