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内容总结
本章讲述的是财产清查的相关知识,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财产清查的概念、意义、种类和一般程序;
(2)财产清查的方法;
(3)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重点掌握财产清查的方法以及清查结果的处理。
大致总结如下: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按照财产清查的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照财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均既可以是全面清查又可以是局部清查。
现金的清查方法是实地盘点法,首先盘点库存现金的实存数,然后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相核对,确定账存与实存是否相符以及盈亏情况。现金清查结束后应填写"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并据以调整现金日记账的账面记录。
银行存款的清查是通过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进行核对的方法,查明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注意:由于未达账项的存在,即使双方记账均无错误,也会出现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不一致的情况。所谓的未达账项是指由于结算凭证在双方之间传递需要一定时间,而造成一方已经登记入账,而另一方尚未收到结算凭证从而尚未入账的款项。对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如果没有记账错误,调节后双方的账面余额应相等。调节的原则可以概括为"加上未收的,减去未付的"。注意: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目的只是为了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不需要根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作任何账务处理。对于未达账项,等以后有关原始凭证到达后再作账务处理。
实物资产的清查常用的方法包括实地盘点法和技术推算法。实地盘点法适用于容易清点或计量的财产物资以及现金等货币资金的清查。技术推算法适用于大量成堆难以逐一清点的财产物资如煤炭、矿石等的清查。
往来款项的清查一般采用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核对。对不符的款项按有争议、未达账项、无法收回等情况归类合并,针对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财产清查结束后,企业根据"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等已经查实的数据资料,编制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经过审批之后,再按照相关的规定进一步进行账务处理。用表格总结如下:
被处理的内容 |
转入的科目 |
固定资产盘盈 |
营业外收入(贷方) |
固定资产盘亏 |
营业外支出(借方) |
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盘盈 |
营业外收入(贷方) |
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盘亏 |
管理费用(借方) |
除现金以外的其它流动资产盘盈 |
管理费用(贷方) |
除现金以外的其它流动资产盘亏净损失 |
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借方);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记入“管理费用”(借方) |
说明:计算流动资产盘亏净损失时,已经扣除了可以收回的残料价值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