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
3、对违规违纪行为,由市考办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4、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5、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
(1)未在试卷中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2)未按规定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的;
6、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1)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给他人抄袭的;
(2)交换试卷的;
(3)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4)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电子设备等物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5)故意损毁试题、答题卡的;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7、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其考试成绩并责令其停考1年:
(1)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2)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3)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4)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5)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8、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由市考办向替考人员和被替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对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替考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9、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其他考生、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对于考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监考人员发现时,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违规违纪时间、违规违纪具体事实等。市考办根据《考场情况报告单》记录的事实,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11、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市考办应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考试试卷运送、保管和交接等有关规定的;
(2)丢失或损坏试卷,造成试题泄密的;
(3)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4)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5)考试期间擅自将试题、答题卡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6)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7)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8)其他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