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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会计从业考试成绩有效期问题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0-06-16 18:58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资料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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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有考生询问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的问题,经请示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现统一解释如下: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会〔2009〕812号)规定:“一、合格标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60分、《会计基础》科目60分、《珠算》和《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均为60分,以上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以上合格成绩自公布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有效。”

  其中:“合格成绩自公布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有效。”是指自成绩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从业资格证书时成绩有效。过期将不承认其合格成绩,不能再申领从业资格证书。

  2.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是当年所有考试科目全部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成绩合格。即:科目考试成绩不能跨年度累计,如果在一个年度内有不合格的成绩,下一年度所有科目必须重新报考。

  3.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最早公布成绩的日期是2009年8月8日,成绩合格的考生必须在2010年8月8日前申领证书,过期将不能申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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