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从业资格 > 会计从业资格 > 会计从业资格资料 >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28 15:45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资料 查看:打印  关闭
银行招聘网(www.yinhangzhaopin.com)温馨提示:凡告知“加qq联系、无需任何条件、工作地点不限”,收取服装费、押金、报名费等各种费用的信息均有欺诈嫌疑,请保持警惕。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是指在规定时间规定考点内,通过计算机在考试系统内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的一种考试方式。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无纸化考试工作的主管部门。厦门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以下简称“市函校”)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的无纸化考试组织、管理和实施等工作,各考点负责无纸化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制定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二)制定无纸化考试方案、制作无纸化考试题库并组织无纸化考试命题;

  (三)制定合格成绩标准,核准无纸化考试成绩,统一生成无纸化考试成绩通知单;

  (四)负责考点的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及监督管理;

  (五)制作考点密匙,负责全市计算机考试系统的管理;

  (六)对无纸化考试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七)组织无纸化考试工作交流和考核;

  (八)对全市无纸化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九)其他应当由市财政局负责的工作。

  第五条 市函校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市范围内计算机考试系统的运行管理;

  (二)负责本市范围内无纸化考试的考风考纪管理;

  (三)对考点考务及维护人员进行培训;

  (四)负责无纸化考试的报名工作;

  (五)收取、缴存和按规定支付考试费用;

  (六)负责对下设无纸化主考点的管理;

  (七)负责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相关事项的咨询及反馈;

  (八)由市财政局交办实施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无纸化考试考点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市财政局要求建设考试环境,维护考试系统正常运行;

  (三)编制和上报无纸化考试计划;

  (四)具体组织实施无纸化考试,维护考风考纪;

  (五)维护无纸化考试网络安全并对考试信息保密;

  (六)及时上报考试相关情况,填报相关报表资料;

  (七)组织考点考务、维护人员参加培训并及时上报考务、维护人员变更情况;

  (八)及时办理考试费用的结算工作;

  (九)其他有关无纸化考试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报考条件、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

  第七条 申请参加无纸化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 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无纸化考试实行网上报名,考生应在报名截止日前,根据报名通告,登录市财政局网站(www.xmcz.gov.cn)进行报名。

  第九条 无纸化考试的科目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含《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内容)和《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和《珠算(五级)》仍按照原有考试方式进行。

  考生自毕业之日起至到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之日止2年内(含2年),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以下简称单科考生),可免试《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全科考生)须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三个科目考试用时各为90分钟,《珠算(五级)》考试用时执行珠算鉴定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单科考生《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全科考生《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成绩一次同时达到合格标准的,为会计理论考试合格。考试成绩通知单由市财政局统一制作,考生在成绩公布之后自行在厦门市财政局网站打印。会计理论考试合格的,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年内有效。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由市函校组织,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市财政局审查、验印并核发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珠算(五级)》考试仍由各级珠算协会组织进行等级鉴定并出具珠算等级鉴定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和珠算等级证书自发证之日起2年内有效。

  单科考生以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为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据;全科考生以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和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或者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和珠算等级鉴定证书作为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为考生报名时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第二周为考试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财政局及时公告。

  第三章 考点管理

  第十三条 考点的设立由市财政局审查确认。考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必要的技术保障能力和相应的资金支持;

  (二)主要领导任考点负责人;

  (三)实行考培分离,考点不开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班,考试相关人员不在其他单位从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学工作;

  (四)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取得大专以上计算机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以上证书的维护人员,并具有与无纸化考试要求相适应的管理能力;

  (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无纸化考试的考务人员;

  (六)有符合无纸化考试要求的机房和计算机软、硬件配置;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够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关于无纸化考试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考点的,应填写《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设立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审查。经审查确认合格后,市财政局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获得考点资格,并可悬挂由市财政局统一确定式样的“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标牌。

  第十五条 考点设置数量应与本市考生规模相适应,其分布应当高效便民。

  第十六条 考点考务及维护人员应由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强、业务熟练、热心为考生服务的人员担任,经市函校培训合格后上岗。考点考务及维护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考前2天完成网络、设备、软件的检查调试和杀毒工作,保证网络畅通、设备、软件运行正常;

  (二)业务熟练,能及时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计算机故障进行处理;

  (三)应对考试试题、网络设置参数保密,不得复制任何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及进行传播,不得帮助考生答题,不得帮助考生操作考试界面;

  (四)考试结束后按规定及时上传考试试卷;

  (五)按要求使用、保管和缴存密钥。

  第十七条 考点变更考务及维护人员的,应事先报市财政局同意,并申请对新任考务及维护人员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新任考务及维护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承担考试管理工作任务,各考点考务及维护人员未取得培训合格认可前,市财政局将暂停该考点承担无纸化考试的资格。

  第十八条 考点如需变更地点、机房的,应事先向市财政局申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予以公告。考点变更名称的,应向市财政局备案,并由市财政局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考点实行年度考核审查制度。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对考点完成考试任务、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是否继续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考点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市财政局将予以公告;考点考核不合格的,市财政局将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资格,并予以公告;违反考点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或已不具备考点条件的,市财政局将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考场规则以及监考人员和巡考人员守则

  第二十一条 考生参加考试应知晓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外籍人士可持护照)和准考证(两证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于开考前40分钟拍照入场;

  (二)所带提包、书籍和资料等须存放在指定地点,关闭通讯及电子工具;

  (三)开考后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后30分钟以后方可退场;

  (四)考生自在计算机上输入第一个字符后开始考试计时;

  (五)考试过程中,出现机器或网络故障,应举手请考场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否则后果自负;

  (六)不得故意关机或自行重新启动计算机,违者将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七)考试期间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将摄像头移至盲区、不得交头接耳、窥视他人屏幕,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及其他禁止带入考场的电子设备,不得借用他人计算器,不得抄录或复制考试内容,不得自带、使用软盘、优盘等存储设备,违者视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责令退出考场和按作弊处理;

  (八)找人代考者,按作弊处理,责令替考者离开考场,考试证件予以没收;

  (九)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不服从监考人员管教,扰乱考场秩序的,按作弊处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考试时,考生必须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后方可答题,输入的身份证号必须与报名时一致;

  (十一)答题完毕可手动按交卷按钮或在考试时间结束后由计算机收卷,交卷后不可撤回,考生必须立即退场,已退场考生不得重返考场,提前结束考试退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十二)准考证号、考试日期、场次由计算机自动编排生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考点改变考试日期和考试场次;

  (十三)考生应按规定交纳考试报名费,缺考者考试报名费一律不退。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经市财政局培训合格后上岗,培训内容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定》、《违纪、作弊处罚规则》、《考场纪律》、本办法及相关工作规程等。监考人员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监考守则,并认真履行各项监考职责。

  监考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配带监考标志,在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试现场,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二)于开考前40分钟组织考生有序入场,并完成以下工作:

  1、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处;

  2、拍照;

  3、要求考生将本人身份证件、准考证摆放在桌子右上方;

  4、公布监考人员姓名,接受考生监督;

  5、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三)在考试开始后,应当逐个检查考生的准考证号、座位号是否一致;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和身份证是否一致;考生本人与屏幕显示资料是否一致,发现冒名顶替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以作弊处理;

  (四)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不得向考生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五)考生机器发生故障时考生向监考人员报告的,由监考人员请考务人员处理;

  (六)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七)应对考试试题、网络设置参数保密,不得复制任何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及进行传播,不得帮助考生答题;

  (八)认真维护考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巡考工作由市财政局组织。巡考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配带巡视员标志;

  (二)认真学习和掌握资格考试的各项纪律和规定,并督促巡考地区严格贯彻执行;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所巡视地区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以及考场布置、考试实施等环节进行检查;

  (四)重点检查考点考试准备工作、考试工作人员备案及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监考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监考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批评指正。对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应提请主考处理,并有权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情况;

  (五)巡考中应抽查考生是否同时持有身份证、准考证入场,两证不全或不符的考生不得入场;如发现应考人员替考、作弊等违纪情况应当场制止,并通知监考人员如实记录;

  (六)当主考对考试中发生问题处理不当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考试结束后,听取应考人员、监考人员对考试组织管理、考场纪律及其它与考试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反映;

  (八)及时将巡考情况和巡考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财政部门报告;

  (九)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切实帮助考点做好考务工作。

  第五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取消考试成绩,2年内(含2年)禁止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市函校及各考点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有关工作人员发生违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各考点停考整顿。

  第二十六条 考点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考点资格:

  (一)发生舞弊事件的;

  (二)随意更换设备或调整设备、网络配置,致使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不服从管理或因管理不善给考生造成损失,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六)发生考题泄密的;

  (七)监考人员违反监考人员守则的;

  (八)将考点密钥转予他处使用或擅自变更考场位置的;

  (九)擅自更换考务和管理人员的;

  (十)违反考试收费标准收费的;

  (十一)违反考培分离规定的;

  (十二)遭考生投诉三次以上,经调查属实的;

  (十三)经检查发现不适合继续承担考试任务等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考试收费标准按相关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局已颁布的其他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分享到:

热评话题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