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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15次加考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23 12:00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资料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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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场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5次加考)

沈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应考考生:

  现将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第15次加考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地点、时间及科目(第15次加考)

  考试地点:辽宁省信息中心三楼(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87号)

  考试时间及科目:

  3月23日 12:40—14:10 初级会计电算化

  14:15—15:45 会计基础

  15:50—16:50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二、报名条件

  (一)正常报名

  2011年需要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生。

  (二)调整考试的考生

  已报名参加考试且考试日期安排在2011年4月1日(含4月1日)之后的考生可以申请调整考试日期,参加本次加考。

  三、办理时间、地点及要件

  (一)办理时间

  此次增加考试场次,现场报名和调整考试同时进行,时间从2011年2月10日起,额满为止。(考场座位约100人)

  (二)办理要件和地点

  正常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生,携带报名材料(详情请看报名简章)到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已经报过名的考生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和2张准考证(准考证为从网上下载的原考试时间准考证)到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四、打印准考证

  正常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生,缴费后即可打印准考证。办理调整考试日期手续的考生,请于2011年3月15日后登录“沈阳市财政局网站”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须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1.申请调整考试日期的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无身份证原件不予以办理。

  2.办理调整考试日期手续后,请按调整后的考试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原来安排的考试时间自动作废。

  3.办理调整考试日期手续后,不可以再次申请调整考试日期。

  4.已报名参加考试且考试日期安排在2011年4月1日之前的考生不能申请调整,按照原定日期到会计中心考试。

  5.不申请调整考试日期的考生按原来安排的日期到会计中心参加考试。

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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