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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注册登记及采集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
京财会〔2010〕2990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的相关要求,以补充完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夯实基本信息数据库,推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启动我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同时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网上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以下称“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范围
(一)北京市财政局签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中央国家机关、部队、铁道部及外省市已经转入本市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体安排
(一)注册登记时间为2011年2月15日开始,此次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8年12月31日。
(二)网上注册登记管理系统开通时间为2011年2月15日,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各注册登记地点现场审核开始时间为2011年2月15日。
(三)信息采集及注册登记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领导,各区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工作,各区县指定的注册登记地点详见附表,持证人员可就近选择注册登记地点。
三、注册登记流程说明
(一)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持证人员须登陆北京会计网(网址:www.kuaiji.com.cn),进入注册登记管理系统填报注册登记信息,并选择注册登记地点,提交信息后打印《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持申请表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到所选择的注册登记地点办理现场审核手续。
(二)本次注册登记需上传电子版照片,照片要求如下:标准证件照,文件扩展名为.jpg,尺寸为114*156像素,文件大小20K以下。持证人员同时需要在打印出的申请表指定位置上粘贴同底版一寸照片一张。请持证人员提前做好准备。
(三)填写注册登记信息时,持证人员可同时对学历、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变更。如变更学历与职称信息,在现场审核时需同时携带与变更内容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四)填写注册登记信息时,持证人员不可对姓名、有效证件号码、管理编号(即原证书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等基础信息进行变更。如持证人员确需变更基础信息内容的(如姓名和有效证件号码),应先到各区县财政局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五)持证人员应确保申请表中各项信息真实有效、正确无误。如发现申请表填写有误,在现场审核前可自行上网修改,并重新打印申请表;通过现场审核后不可修改。
(六)持证人员只可到选定的注册登记地点办理现场审核手续,到其他地点无效。
(七)审核人员对持证人员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进行检查,同时与注册登记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对,并在网上确认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加盖统一的有效期公章(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交持证人员带回,申请表等资料存档备查(申请表上需记录审核通过编号)。
(八)持证人员可登录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注册登记办理结果以及更新后的档案信息。
四、相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和理解重要性。要将信息采集和注册登记工作与区县日常会计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夯实会计管理基础及本地区、部门的会计管理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和沟通。要按照工作统一安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项相关事项;工作中要关注细节,形成合力,及时沟通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严格纪律和规范程序。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工作中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区县财政局指定的注册登记地点外,市财政局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代办。
(四)强化管理和服务意识。要以人为本,为会计人员提供便利条件,提供服务质量,顺利完成信息采集和注册登记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地点(略)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