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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第3款:“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2)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13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发证
申报材料:
1、《扬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登记表》一份;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市直办理地点: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联系电话:8796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