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本网站所发布内容为转载资讯,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内容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联系方式、保证无条件入职、收取各种费用等信息,请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造成各种损失。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中央在渝单位、有关高校:
为了认真做好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集中培训期间为6月至12月,每期集中学习不得少于24个小时。
二、培训内容。学习重点为《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渝财会[2010]20号)。在此基础上,行政事业类会计人员辅学社会保障制度、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内容。其中,医疗机构会计人员辅学新出台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类会计人员辅学《企业会计准则》(2008)中的相关难点,如债务重组、所得税、企业合并、套期保值、合并财务报表等内容,其中小企业会计人员辅学《小企业会计制度》。
此外,培训机构还可根据学员情况安排具有针对性的学习内容。
三、培训教材。继续使用我局2010年印发的《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解读》培训教材,2007至2010年企业类培训教材中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部分。
对去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无培训教材的,培训机构可采取印发或下载教师课件等方式予以补充。
四、培训师资。承担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基础课的,应当具备从事会计专业教学、具有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或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参加我局2010年师资培训成绩合格。
五、组织实施。
(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继续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宣传工作,检查指导全市培训单位继续教育开展情况,对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培训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公示并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资格,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
(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和具有培训资格的市级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前,应向社会公布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时间、内容、要求、培训单位等信息,月底前一周向我局报送下月培训计划、合格师资名单和课件(PPT),以便我局在“重庆会计之家”网站上公布,方便会计人员查询。培训后,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及时为参培合格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具有培训资格的市级各有关部门一周内向我局上报参培人员情况表,并按程序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重庆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负责组织其余市级会计人员和中央在渝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前,需向我局报送培训计划、合格师资名单和课件(PPT),相关信息在“重庆会计之家”网站上公布,方便查询。培训后一周内向我局上报参培人员情况表,并按程序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各培训单位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和学员考核、考试、考勤管理办法。拟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采取考试(占60%)、考核(占40%)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其中考试实行开卷方式,试题由我局统一提供,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报送培训计划后在市会计学会领取试卷,市级培训单位在考试前一天到市会计学会领取试卷。各培训单位要加强考试试卷管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之前不得泄漏试题。考核重点是学习态度和出勤情况,凡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视为成绩不合格。
六、其他事项。
(一)凡2010年前三年内(含三年)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各培训单位继续按每年24小时单独组织补学培训,合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登记。
(二)凡2010年考试合格但在2011年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联系人:罗少梅 联系电话67575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