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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石林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06 23:32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资料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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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按《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昆财会〔2011〕10号)要求,为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我县决定全面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认真配合抓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确保完成今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凡在2011年5月30日前取得并持有石林彝族自治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不含2008年、2010年两次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必须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
根据会计人员从事的岗位性质,将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分为:
(一)公共课程: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财务制度;初、中、高级会计实务。
(二)企业类:大中型企业围绕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内容开展继续教育。小企业围绕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内容开展继续教育。
(三)行政事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围绕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内容开展继续教育,其中:卫生系统以《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为重点开展继续教育。
(四)农村财务类: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等内容开展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的方式
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县财政局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形式,主要以面授培训教育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
1.参加全日制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当年所学专业类科目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2.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3.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4.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四、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根据《云南省会计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为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
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事项。
五、继续教育时间安排
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2011年7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
六、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全县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工作实施情况。
七、其他事项
(一)县财政局应对继续教育工作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引导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对未按规定连续两次不参加注册登记的会计持证人员,县财政局将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并要求其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对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收回或注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各有关部门应督促并组织本部门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确保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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