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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区属各单位:
根据《会计法》、《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省财政厅闽财会[2011]29号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区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2011年7月1日前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方式及时间
(一)方式:采取面授教育与网络教育并行的方式,会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二)时间: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
三、继续教育内容
(一)网络教育内容
参加网络教育的会计人员请登录福建省会计信息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http://www.kjjxjy.com/WebAcc/)报名学习。
(二)面授教育内容
1、2010年7月1日以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学习内容:
会计法、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会计职业道德、“小金库”治理专题。
2、2010年7月1日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学习内容:
(1)行政事业类: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职业道德,其中卫生系统会计人员学习内容为: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职业道德、“小金库”治理专题。
(2)企业类: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分析、会计职业道德、“小金库”治理专题。
四、我区2011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委托市财政干部教育管理中心培训(地址:列东双园新村27幢、即金源宾馆六楼,联系人:杨宗新,电话:8272132)。
五、2011年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可以抵当年的继续教育。
六、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所有会计从业人员均应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管理。我区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委托市财政干部教育管理中心进行登记。
七、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培训。
八、各单位应当依法保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