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熟悉与考试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负责对考试全过程实行监督。监督检查考点执行考试纪律和规定的情况,协同考点主考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条开考前半小时应到达考点,佩带“巡视”监考牌。监督、检查考点考场环境设置情况。
第四条开考后,应及时了解考场情况。抽查应考人员与其所持身份证件和准考证的一致性,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巡考人员要认真履行巡视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的监考人员,有权提出警告,对警告无效的,有权要求该监考人员停止其监考工作,并立即安排责任心强的监考人员继续监考。
第六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次考试前与地区纪检、监察部门联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巡考,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营造良好的考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