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的原因
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对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或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因事先对存款人的身份等进行了审核,帮不受生效日制度限制。
12、临时存款账户超过有效期期限后的处理
规定对临时存款账户使用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包括已展期)。办法规定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满后,确因业务需要,存款人可以申请展期。具体是: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延长账户使用的申请,帖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展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对账户使用期需要超过两年的,存款人可以在账户两年期满后,撤销原账户,重新出具开户依据,申请开立新的临时存款账户。
13、对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可以在银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为确保存款人验资行为的真实性,避免存款人假借验资,进行逃废债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办法还规定,因注册验资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期间,该账户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存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可按照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账户性质变更手续,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可将临时存款账户变更为基本存款账户。注册验资期满后,应按照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要求,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临时存款账户。为了保证出资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盗用、骗取出资人资金的行为,对撤销的账户资金应退还原汇款人账户。注册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14、基本存款账户“转户”的手续
基本存款账户“转户”,是指存款人因迁址或其他需要,在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选择其他银行,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行为。
15、撤销结算账户的处理
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作如下处理:(1)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或关闭或者因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需要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3)银行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时,应在其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由经办人员签署名章,同时在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4)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因特殊原因未能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银行方可办理销户手续,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16、设置储蓄网点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设置储蓄网点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2)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保证营业时间双人临柜。(3)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17、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的特点
活期存款的特点:(1)存取无一定期限。(2)存户一律使用支票提取存款,所以又称支票账户,支票还可以背书转让。(3)无论期限长短一律不记息或利息微薄。(4)食用良好的往来客户必要时,可以向银行申请透支额。定期存款的特点:(1)存款有期限,期限越长,利率越高。(2)取款时使用银行或信用社出具的存款单,存款单不能像支票一样流通转让。(3)存款未到期一般不得提前支取。(4)定期存款虽然不能透支,但可以作为动产抵押品取得银行或信用社贷款。
通知存款的特点:(1)存户在取款前事先通知银行取款的时间和金额,由银行在通知到期日支付存户本金和利息。期限有提前5天、7天、10天、15天、1个月、3个月不等。到期才能提款。(2)整存整付的通知存款使用存单,存户必须预留印鉴,到时银行核对印鉴,一次将本息支取。(3)零存整付的通知存款使用存折,以后可以随时续存。需要取款时,将准备支取的金额,按约定日数事先通知银行。到期在存款余额内支取。存款全部提清即销户。如果不全部提清,以后还可以继续存取。
18、活期储蓄存款和活期存款的结息日
活期储蓄存款结息日是每年的6月30日。活期存款的结息日是每季末的20日。
19、个人储蓄存款应遵循的原则
个人储蓄存款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20、中间业务及申请开办中间业务的条件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申请开办中间业务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2)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3)有利于完善信用社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信用社的盈利能力;(4)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6)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7)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