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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临时用工与正式用工并轨实施方案(2)

发布时间:2010-04-10 21:00  来源:农村信用社试题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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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信用社连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用工()
连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用工劳动合同期满前,经过考试确定拟留用人员名单。留用比例根据各地效益状况,由省联社统一确定。拟留用名单确定后,各县级联社对拟留用人员进行考核,并将通过考核的人员资料上报省联社核准。临时用工劳动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用人单位依据省联社核准的留用人员名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续签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及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及相关政策解释。
1、业务岗位上临时用工留用比例的确定
各县级联社留用比例由省联社统一测算平衡后公布。
2、司机岗位上的临时工留用比例的确定
各县级联社留用比例由省联社统一测算平衡后公布。
(三)其他情况
60岁以上用工全部离岗,具体补偿办法由县联社与本人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及我省社保基金管理办法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经过劳动部门调解程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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