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从发行程序看,专项票据与专项借款有何区别?
答:从发行程序看,专项借款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承诺还款,并且发放专项借款需要国家开发银行作为中介机构;而专项票据则不需省级人民政府承诺,也不需中介,由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直接与人民银行签订专项票据协议书。
82.按照规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用于哪些用途?
答:(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2)农机具贷款;(3)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4)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83.农村信用社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答:农村信用社是由辖区内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4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26724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存款的11.6%;各项贷款余额1958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11.5%。其中,农业贷款余额861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6%。农村信用社正在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
84.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在股权设置上有什么要求?
答: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实际设立资格股,也可以在资格股基础上增设投资股。资格股是获得社员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是社员获得信用社优先、优惠服务的前提。投资股是由社员中有实力的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大户形成的股份。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根据投资股权大小确定票权。自然人(包括职工)资格股最低1000元,法人最低10000元,投资股额度由投资人自己决定。在股权结构上,单个自然人投资(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下同)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2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单个法人投资最多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
85.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定向发行的、用于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债券。在理解该项政策时,有哪几点需要注意?
答:一是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以县(市)为单位进行。二是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资产有顺序规定,总的原则是不良贷款优先于历年挂账亏损,呆账贷款不足以置换专项票据额度时,可按呆账贷款、历年挂账亏损、其他不良贷款的顺序进行置换,但以县(市)为单位计算,所置换不良贷款数额不得低于专项票据额度的65%。三是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仍由农村信用社负责管理,在票据期限内清收不良贷款的,不扣减专项票据额度。
86.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一是以农户为贷款对象,是一种自然人贷款;二是额度较小,具体额度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经济而有所不同,发达地区可能是1万~2万元,个别地方还可能是5万~10万元,欠发达地区可能是3000~5000元,个别的可能是1000~2000元;三是实行信用放款,不需要抵押担保,手续比较简便;四是一次核定贷款限额,可以周转使用,减少了环节,缩短了时间,提高了效率;五是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要根据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成本,要尽可能优惠,以减轻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