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F,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得有《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F,可以记载)
33. 只要是合法的票据都可以背书转让。(F,现金汇票本票支票不可背书)
34. 某单位将其收到的三省一市汇票向在山东的一家单位背书转让,其行为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F,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背书转让)
35. 背书日期是背书的必须记载事项,如未记可后补。(F,非必须记载事项)
36. 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的背书转让,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时,银行可不予受理。(T)
37.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及可向出票人请求付款。(F,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38.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时,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字样。(T)
39. 持票人应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他们行使追索权。(F,可不按顺序对其中任何人行使追索权)
40.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可以是银行。(F,是银行以外的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