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向持有人进行耐心的解释、说服,以争取持有人配合,但金融机构不得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
49.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实物出入库登记簿。( )
50.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 )
51.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并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使其改变形态的假币。( )
52、金融机构收缴假外币时,应当面在票面正反两面加盖“假币”字样戳记。( )
53、金融机构收缴的外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退持有人;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