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金融机构应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 ,并建立 登记簿。
72.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时,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以上,应当立即报告 ,并提供有关线索。
73.金融机构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 、 ,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 。
74.对于金融机构发现假币不予收缴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对其进行处罚,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75.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 、 ,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 。
76.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涉及假人民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处以 元以下的罚款。
77.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不得拒绝受理 、 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
78.中国人民银行不得拒绝受理 、 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
79.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工作人员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要对 和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0.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 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