㈥ 简答
1.金融监管包含哪些内容?
金融监管的具体监管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市场准入的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
第一、市场准入的监管。所有国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都是从市场准入开始。市场准入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1)确定金融机构设立的程序;(2)规定金融机构设立的组织形式;(3)审查批准申请设立金融机构的可行性报告(4)审查批准金融机构拟定的章程;(5)规定最低的资本金要求;(6)审查批准金融机构的经营方针和营业场所;(7)审查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8)金融机构的设立采用特许制度的国家,经监管当局审查批准后,颁发给新设立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营业许可证,凭许可证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金融机构经批准开业后,监管当局要对金融机构的运作过程进行有效监管,以便更好地实现监管目标的要求。各国对金融机构市场运作过程监管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都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能力。
第三、市场退出的监管。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原因和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主动退出是指金融机构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需要解散,因此而退出市场的。被动退出则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如由法院宣布破产或因严重违规、资不抵债等原因而遭关闭,监管当局将依法关闭金融机构,取消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金融机构因此而退出市场。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当局都要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过程进行监管,保持其退出的合理性和平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