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在减免欠息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经济处罚和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A
B C D )
A、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B、越权审批,或减、免欠息;
C、恶意串通债务人,骗取批准减免欠息;
D、未经批准,擅自减免欠息。
14、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A B C D )
A、不按规定做好计算机使用、管理、维护、业务处理等登记簿的;
B、违反操作系统、数据、应用系统操作与维护管理规程的;
C、违反规定,在业务用机上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或者使用未经批准使用其它软件的;
D、违反机房管理制度,擅自允许无关人员特别是外来人员进入机房重地的。
15、稽核及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200-1000元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A B C D )
A、对在稽核、责任认定或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提出意见或报告,回避掩盖问题真相的;
B、袒护、包庇违规责任人的;
C、未弄清事实真相便将违规问题泄露出去,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D、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或不采取措施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