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于责任人的处理方式有:(经济处罚) 、(纪律处分) 、(其他处理 )。
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
37、违反规定签发空头汇票、本票、支票,办理空头汇款的,或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 ;造成损
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 处分。
38、会计、出纳、支付结算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 处分,并给
予(200-2000) 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 处分。
39、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办理各项结算业务,或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挪用、冒
领、被骗的,给予责任人 (1000-3000)元经济处罚或 (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 处分
。
40、开假存单、假收贷收息凭证,或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资金证明、存款证明、保函等对外证明性、说明性文件的,给予责任人(开除) 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