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构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办理储蓄存款止付基本规定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在侦查、起诉、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款与案件有关,要求停止支付时,必须向储蓄机构出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查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公函,经管辖机构或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停止支付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自动撤销。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止付期限的,应重新办理止付手续。在止付期间,存款人因生活需要的临时用款,要经原止付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