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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信用社招聘考试-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招考(储蓄专业)考试题及(16)

发布时间:2010-04-12 00:52  来源:农村信用社试题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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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构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办理储蓄存款止付基本规定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在侦查、起诉、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款与案件有关,要求停止支付时,必须向储蓄机构出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查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公函,经管辖机构或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停止支付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自动撤销。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止付期限的,应重新办理止付手续。在止付期间,存款人因生活需要的临时用款,要经原止付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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