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省联社组织评估。 ( F )
23、或有资产业务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从到期日次日起转人相应逾期贷款科目。 ( T )
24、除人民银行(或监管部门)批准外,不得发放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投资的信贷。 ( T )
25、跨县(市、区)信用社与信用社、信用社与联社之间可以组成
社团发放贷款。 ( F )
26、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按其共同确定的价值能够抵偿借款本息(含表内外利息)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终止,不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差额,信用社应依法继续追索,直至借款本息全部收回。 ( T )
27、抵债资产接收后,要及时将抵债资产有关要素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 T )
28、抵债资产不得自用,确需自用的可以向联社报告后自用。( 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