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单位客户办理股票交易、债券、保险以及期货交易等业务、必须采用转账结算.
9.凡是单位持有的银行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存入资金的,必须从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中转入,不得缴存现金.商业银行对单位持有的银行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10.发卡银行应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11.开户单位提取大额现金(工资性现金、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取除外),必须填写《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审批表》.
12.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开户单位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大额现金支取,经营业网点三级审核后由县(市)联社负责人审批.
13.个人从储蓄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至少提前一天预约的制度,预约方式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
14.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15.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 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 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